宿迁市安徽商会章程
(提请2023年12月16日宿迁市安徽商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宿迁市安徽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宿迁市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安徽籍公民和在宿徽商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联系在宿徽商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在宿徽商竞争能力,加强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做好皖宿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促进宿迁和安徽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徽商在宿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宿迁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宿迁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负责人(行业分会会长)为本会常务副会长。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可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宿迁市安徽商会办公地址在宿迁市苏宿园区莫愁湖路8号二楼202、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走访会员单位,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经营情况, 帮助排忧解难。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徽商的良好形象。
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其他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协调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服务。
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宣传两地投资环境,收集市场信息,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经贸合作等活动。
加强商会会员自律、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单位会员必须是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在宿迁地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法定代表人为安徽籍的各类企业或组织;个人会员必须是安徽籍在宿迁地区开办的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徽商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终止会员资格。如一年不交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 1/2;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 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愿意为商会承担各项义务;
在宿迁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热心关心商会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聘任本商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位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 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商会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检查和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商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商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商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自觉接受年度检查。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由市“两新”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性较强、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管理比较规范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其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同级“两新”工委指导。对不适合属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管理以及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由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的社会组织联合(综合)党委实行托底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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